1.系统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。国家标准《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》GB 12325-2008规定:
(1)35kV及以上供电电压正、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%。若供电电压上下偏差同号(均为正或负)时,按较大的偏差绝对值作为衡量依据。
(2)10kV及以下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±7%。
(3)0.22k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+7%、-10%。
2.用电设备端电压允许偏差。国家标准《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》GB50052-95规定:
(1)电动机允许电压偏差为额定电压的±5%。
(2)照明时,允许电压偏差在一般工作场所为额定电压的±5%;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,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,可为额定电压的+5%、-10%:应急照明、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为额定电压的+5%、-10%。
3.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允许电压偏差为额定电压的±5%。